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中文名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Suzhou New District & Huqi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縮寫SNDAEPI)。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從事環境保護科研、設備生產、工程設計、施工、咨詢服務、自然保護與資源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環保產業非盈利性行業組織,是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保護環境和經濟建設協同發展為中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環保政策、法規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環保企、事業單位提供政策、技術、信息和市場服務,維護環保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推動全區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為發展區環境保護事業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蘇州高新區民政局,在業務上接受國家、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發起單位:蘇州蘇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市白云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蘇州市水都環境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蘇州新區環保服務中心、蘇州星火環境凈化有限公司。
第六條 協會地址:蘇州市高新區鹿山路369號郵編:21512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協助區政府制定、修改區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接受委托、授權開展環保產品標準制定、環保技術評審、環保產品認可和環保產業資格認證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技術工作;
(二)在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要求,向會員單位傳遞國家、省、市及區政府的政策方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單位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環保展覽和技術交流活動;組織技術培訓和信息交流;調查研究國內外環保產業的發展情況,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向環保產業單位和環保產業用戶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協助環保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裝備;扶持從事環保設備生產的單位發展生產,組織環保產品的質量評議、篩選、推廣和展覽等活動;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環保產業向組織集團化、生產規模化的方向發展等;
(四)開展業務培訓與教育,舉辦各種技術、經濟管理和專業培訓班,編輯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活動,為環保系統和會員單位培訓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五)加強與其他兄弟城市、區同行業之間的聯系和合作,促進環保技術、信息、經濟的交流。加強與國外環保產業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國外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設備,舉辦環保技術、產品交流、交易會、展覽會、報告會,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六)制定行業規章和公約,協調行業內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止價格壟斷和惡性競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和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保護區環保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
(七)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或用戶單位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凡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活動的,在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可成為單位會員;
(四)獨立法人;
(五)從事環保產業工作的,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環保產業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員以及熱心于環保產業并積極支持本協會的領導、管理人員以及有作為于環保產業的其他人員,可成為個人會員;
(六)名譽會員是一種榮譽稱號,主要授予在環保產業經濟管理實踐或環保產業經濟理論研究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的環保工作者、專家、學者以及熱心我區環保事業發展并作出貢獻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際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名譽會員不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八)受本協會委托代表協會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名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需要的各種資料;
(六)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為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資助;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協會備案后即注銷會籍。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以及自行轉產破產、被依法撤消的單位及個人嚴重違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0%。
理事會單位必須在其所屬行業中具有規模性、先進性和代表性,同時涵蓋區環保產業的不同企業性質和不同行業。
第十九條 協會設名譽會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名譽會長提名。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協會活動經費;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會(會長)、副理事會(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交理事會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騁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賬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費將用于會員單位公共事務活動經費。其它收入用于協會自身建設和組織科研活動以及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資產為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章程解釋權屬于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中文名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Suzhou New District & Huqiu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縮寫SNDAEPI)。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從事環境保護科研、設備生產、工程設計、施工、咨詢服務、自然保護與資源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環保產業非盈利性行業組織,是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保護環境和經濟建設協同發展為中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環保政策、法規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向環保企、事業單位提供政策、技術、信息和市場服務,維護環保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推動全區環保產業健康發展,為發展區環境保護事業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蘇州高新區民政局,在業務上接受國家、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發起單位:蘇州蘇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市白云環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蘇州市水都環境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蘇州新區環保服務中心、蘇州星火環境凈化有限公司。
第六條 協會地址:蘇州市高新區鹿山路369號郵編:215129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協助區政府制定、修改區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接受委托、授權開展環保產品標準制定、環保技術評審、環保產品認可和環保產業資格認證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技術工作;
(二)在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要求,向會員單位傳遞國家、省、市及區政府的政策方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單位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環保展覽和技術交流活動;組織技術培訓和信息交流;調查研究國內外環保產業的發展情況,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向環保產業單位和環保產業用戶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協助環保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裝備;扶持從事環保設備生產的單位發展生產,組織環保產品的質量評議、篩選、推廣和展覽等活動;組織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合作,促進環保產業向組織集團化、生產規模化的方向發展等;
(四)開展業務培訓與教育,舉辦各種技術、經濟管理和專業培訓班,編輯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活動,為環保系統和會員單位培訓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五)加強與其他兄弟城市、區同行業之間的聯系和合作,促進環保技術、信息、經濟的交流。加強與國外環保產業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引進、吸收、消化、創新國外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設備,舉辦環保技術、產品交流、交易會、展覽會、報告會,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六)制定行業規章和公約,協調行業內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止價格壟斷和惡性競爭,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和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保護區環保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
(七)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或用戶單位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凡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活動的,在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可成為單位會員;
(四)獨立法人;
(五)從事環保產業工作的,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環保產業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員以及熱心于環保產業并積極支持本協會的領導、管理人員以及有作為于環保產業的其他人員,可成為個人會員;
(六)名譽會員是一種榮譽稱號,主要授予在環保產業經濟管理實踐或環保產業經濟理論研究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的環保工作者、專家、學者以及熱心我區環保事業發展并作出貢獻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國際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取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名譽會員不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八)受本協會委托代表協會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名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需要的各種資料;
(六)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為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資助;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協會備案后即注銷會籍。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以及自行轉產破產、被依法撤消的單位及個人嚴重違法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六)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30%。
理事會單位必須在其所屬行業中具有規模性、先進性和代表性,同時涵蓋區環保產業的不同企業性質和不同行業。
第十九條 協會設名譽會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名譽會長提名。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協會活動經費;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會(會長)、副理事會(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交理事會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騁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賬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費將用于會員單位公共事務活動經費。其它收入用于協會自身建設和組織科研活動以及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資產為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章程解釋權屬于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