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在消費稅中以企業環保達標作為享受優惠的前提條件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期聯合發布《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我國首次在消費稅中以企業環保達標作為享受優惠的前提條件,成為環境保護參與財稅政策制定、推進稅制“綠色化”取得的又一重要進展。
根據《通知》要求,稅收的優惠時間和范圍為:自2013年1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企業享受優惠的環保前提條件為:第一,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第二,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對于企業環境違法的稅收處罰,《通知》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注或被取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取消其優惠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自發生違規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免稅的,應予追繳。
來源:中國環境報